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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 银监会公布管理办法 银行禁向未成年人发信用卡
银监会公布管理办法 银行禁向未成年人发信用卡
 
今日关注  加入时间:2010/8/12 9:55:35  新京报  点击:5557

  本报讯 (记者殷洁)对于投诉较多的信用卡业务,银监会昨天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将纳入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内,绩效考核不能单一与发卡量挂钩,严禁泄露信用卡客户信息,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卡。

  信用卡未激活不得收费

  此前,有银行在用户未激活信用卡的情况下,还收取年费。记者发现,《办法》里明确规定了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但不包括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银监会表示,《办法》将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保护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

  去年,银监会曾下发通知,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信用卡,给已满18岁的学生发卡,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

  不当催收行为被禁止

  “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而未经书面授权,商业银行将不能把持卡人、特约商户等信息用在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其他途径。

  根据《办法》要求,银行不能单一依靠发卡量来考核业务员。据记者了解,除了发卡量,服务内容,信用卡忠诚度和满意度,柜面资源的节约程度等都可以列为考核指标,还可以依据信用卡成本收益综合测算、有多少活卡和投诉等指标来对业务员进行考核。银监会还对不当催收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果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银监会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

  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达到了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万亿元。

  延伸阅读:银监会定调信用卡“权利义务对等”监管模式 三类人不得发卡

  近年来,学生信用卡被过度透支、恶意消费的案件频频发生;此次,《办法》在信用卡发行方面,明令三类人不得发放信用卡: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及没有稳定还款来源的人发卡,不过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以发附属卡。

  《办法》第42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需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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